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纪

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唐德公司)起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灿星公司)及世纪丽亮(北京)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世纪丽亮公司)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。此次庭审围绕着“中国好声音”这一知名节目名称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。

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纪

在庭审前,唐德公司成功获得了诉前禁令,并借此机会广泛宣传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。实际上诉前禁令仅为临时性裁决,最终的判决还需通过庭审来确定。

唐德公司主张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关于“the voice of…”模式的授权,认为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“中国好声音”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。索赔金额高达5.1亿元。

唐德公司的权利基础包括注册商标、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。灿星公司对唐德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反驳。灿星公司指出唐德公司实际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,因为Talpa公司在授权唐德公司之前已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其他案外人。关于侵犯注册商标的问题,由于灿星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不同,因此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。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张,由于其中包含“中国”字样,如果允许注册将会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,不仅损害国家尊严,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及实践,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识不能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。

关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问题,灿星公司强调“中国好声音”是浙江卫视首创并报批的节目名称。自2012年以来,《中国好声音》已经连续播出多年,与浙江卫视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,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经营行为的商业成果,只能属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。“中国好声音”的合法权益应归属于浙江卫视。Talpa公司作为非电视经营主体,无法取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。关于唐德公司提到的香港仲裁裁决,灿星公司指出该裁决明确限定其依据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,且仲裁结果基于合同约定的模式许可协议,并未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“中国好声音”名称权属作出裁决。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浙江卫视的权利并无约束力。

事实上,唐德公司对“中国好声音”名称的宣传和使用行为已对浙江卫视造成重大损失。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。灿星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请求,等待该案结果以确定唐德公司的起诉权利基础。值得注意的是,唐德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巨额赔偿并未提供实际损失依据,且其已在筹备新季度节目并获得广告赞助,并未遭受损失。其主张赔偿的依据仅基于灿星公司的收益,却忽视了灿星在节目制作、本土化和宣传推广方面的贡献。

Talpa公司已在香港申请仲裁,并在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,涉及本案的重复诉讼和索赔主张。唐德公司在这一连串的纷争中又提出了包括律师费、公证费和翻译费在内的总计1000万元的合理费用主张。唐德公司在本案中先后委托的两家律师事务所,其基础律师费用仅为数十万元,其余数百万费用属于预支费用,将根据审判结果进行调整。显然,唐德公司要求灿星公司承担这些预支费用缺乏合理依据。唐德公司所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大多来源于新闻网站,这些公证并不必要。

本案的起源在于Talpa公司不断抬高许可费用,最终导致合作破裂。在第一季的许可协议中,双方约定的许可费为人民币200万元。随着第一季《中国好声音》的成功,Talpa公司竟然试图将2至4季的许可费提高到每年2亿元。经过艰难的谈判,最终降至6000万元。但在第五季谈判中,由于Talpa公司的许可费要求过于离谱,灿星公司无法满足,导致谈判彻底破裂。

此案不仅关乎诉讼的胜败,更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。若“中国好声音”商标被认定为Talpa公司所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,这不仅将与之前司法实践的结果产生冲突,还可能为许多不应注册的“中国”商标大开方便之门。倘若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归属于外国公司,并将这种含有中国国家名称的电视节目名称不当用于商业目的,将会对中国的国家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。这一案件的结果无疑会引发广泛而深刻的讨论与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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